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1 | 型钢长度 | mm | ±10 | 用钢尺量 |
2 | 型钢垂直度 | % | <1 | 经纬仪 |
3 | 型钢插入标高 | mm | ±30 | 水准仪 |
4 |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 mm | 10 | 用钢尺量 |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锚杆土钉长度 | mm | ±30 | 用钢尺量 |
2 | 锚杆锁定力 | 设计要求 | 现场实测 |
一 般 项 目 | 1 | 锚杆或土钉位置 | mm | ±100 | 用钢尺量 |
2 | 钻孔倾斜度 | | ±1 | 测钻机倾角 |
3 | 浆体强度 | 设计要求 | 试样送检 |
4 | 注浆量 |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 检查计量数据 |
5 | 土钉墙面厚度 | mm | ±10 | 用钢尺量 |
6 | 墙体强度 | 设计要求 | 试样送检 |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 mm mm | 30 100 | 水准仪 用钢尺量 |
2 | 预加顶力 | kN | ±50 |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
一 般 项 目 | 1 | 围囹标高 | mm | 30 | 水准仪 |
2 | 立柱桩 | 参见本规范第5章 | 参见本规范第5章 |
3 |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 mm mm | 30 50 | 水准仪 用钢尺量 |
4 |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 mm | <200 | 水准仪 |
5 | 支撑安装时间 | 设计要求 | 用钟表估测 |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应设置导墙,导墙动工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工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7.6.10 每50m3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6.4-1的规定。
表7.6.12 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墙体强度 | 设计要求 |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
2 |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 | 1/300 1/150 |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
一 般 项 目 | 1 | 导墙 尺寸 |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 mm mm mm | W+40 <5 ±10 |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2 |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 mm mm | ≤100 ≤200 |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
3 | 槽深 | mm | +100 | 重锤测 |
4 | 混凝土坍落度 | mm | 180~220 | 坍落度测定器 |
5 | 钢筋笼尺寸 | 见本规范表5.6.4-1 | 见本规范表5.6.4-1 |
6 | 地下墙表面 平整度 |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 mm mm mm | <100 <150 <20 |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
7 | 永久结构时的 预埋件位置 | 水平向 垂直向 | mm mm | ≤10 ≤20 | 用钢尺量 水准仪 |
| | | | | | | |
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作稳定复核计划,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表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混凝土强度 |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记录 |
2 |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 mm/8h | <10 | 水准仪 |
3 |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置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 mm | <100 <1%H <1%l |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l100mm之内 水准仪,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
一般项目 | 1 |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 符合设计要求 |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
2 | 结构体外观 |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 直观 |
3 | 平面尺寸:长与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 mm | ±0.5 ±0.5 1.0 20 |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4 |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 高差 | % | 1.5~2.0 |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
平面轴线 | | <1.5%H |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
5 |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 cm | 18~22 | 坍落度测定器 |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
| | | | | | | | |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水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 渗透系数(cm/s) |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
轻型井点多级轻型井点 | 10-2~10-5 | 3~6 6~12 |
喷射井点 | 10-3~10-6 | 8~20 |
电渗井点 | <10-6 |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
深井井管 | ≥10-5 | >10 |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1 | 排水沟坡度 | ‰ | 1~2 |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
2 | 井管(点)垂直度 | % | 1 | 插管时目测 |
3 |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 | ≤150 | 用钢尺量 |
4 |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 mm | ≤200 | 水准仪 |
5 |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 mm | ≤5 | 检查回填料用量 |
6 |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 kPa kPa | >60 >93 |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
7 |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 mm mm | 80~100 120~150 |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检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管理软件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 基槽宽度 | 检验深度 | 检验间距 |
中心一排 | <0.8 | 1.2 | 1.0~1.5m视地层 复杂情况定 |
两排错开 | 0.8~2.0 | 1.5 |
梅花型 | >2.0 | 2.1 |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 塑料排水带的性质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表B.0.1。
表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表B.0.2。
表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项目 | 单位 | A型 | B型 | C型 | 条件 |
纵向通水量 | cm3/s | ≥15 | ≥25 | ≥40 | 侧压力 |
滤膜渗透系数 | cm/s | ≥5×10-4 | 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
滤膜等效孔径 | μm | <75 | 以D98计,D为孔径 |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 kN/10cm | ≥1.0 | ≥1.3 | ≥1.5 | 延伸率10%时 |
滤膜抗 拉强度 | 干态 | N/cm | ≥15 | ≥25 | ≥30 | 延伸率10%时 |
湿态 | ≥10 | ≥20 | ≥25 | 延伸率15%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
滤膜重度 | N/m3 | ―― | 0.8 | ―― | |
注: 1. A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15m; 2. B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25m; 3. C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35m。 |